第一章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簡介 |
第二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實施細則 |
第三章 選擇基金安享晚年 |
第四章 強積金的監管 |
第一章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簡介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強積金制度》是在經過多年爭論及立法會通過之後,政府採用的一種退休保障制度。它是一種與就業為本、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強積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運作,它的特點是以信託形式營辦且規定僱主、僱員、自僱人士均必須作出強制性供款,同時,投資回報率將決定最後強積金的累算權益。
強積金計劃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別:由僱主根據法例要求和需要,決定選擇一種讓僱員參加。
1. 集成信託計劃:最常見的強積金計劃,公開讓參與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轉移的人士參加。
2. 行業計劃:為飲食業及建造業人士而設。
3. 僱主營辦計劃:由單一僱主自行營辦,適合規模較大的公司。
第二章 強積金計劃的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1. 下列人士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
· 年齡介乎 18 至 65 歲的在職人士
· 且其在僱傭合約下受僱滿 60 日或以上(不論工時長短);
· 18 至未滿 65 歲的自僱人士(自僱小販除外) ;
· 18 至未滿 65 歲,受僱於飲食業或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受僱期少於 60 日的短期僱員 》
2. 下列人士可豁免參加強積金: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教師);
· 獲發豁免證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來港工作不超過 13 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 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註:就上述獲豁免人士而言,假如他(她)有其他來自受僱或自僱的入息或者他(她)同時是其他行業的僱主,則他(她)仍然可能受到法例中條文的規限 。
二、供款
1. 有關入息的界定?
· 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包括僱員的工資、薪金、房屋津貼、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有關入息不包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是根據向稅局填報的盈利收入為基礎,如果選擇每月供款,便應把全年收入除以十二。
2. 供款
· 僱主及僱員(非臨時員工)每月須各自按僱員有關入息的 5 %作出強制性供款。
· 入息以每月港幣 30,000 元為上限,即最高強制性供款額為每月港幣 1,500 元,凡僱員月入少於港幣 7,100 元者,無須供款 ,但其僱主仍須按其入息作 5 %的供款,有關入息少於港幣 7,100 元的自僱人士無須供款。
· 僱主須為其僱員的整個受僱期,包括最初之 60 日供款。
· 僱員不用為僱用期的首 30 天及首個不完整工資期作出供款。
· 飲食業、建造業的「臨時僱員」供款標準參閱「行業計劃」一節。
3. 自願性供款
· 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均可選擇作出強制性供款以外的自願性供款。
三、權益的歸屬、保存、調動
1. 所有強制性供款、僱員自願性供款以及由這些款項投資產生的,一經支付予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均完全及即時歸屬於僱員。
僱主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將根據有關計劃之規則處理,僱主可與其受託人商議制定規則。
2. 所有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達 65 歲退休年齡。
3 僱員轉職時 · 可將累算權益轉移至:
· 新僱員之計劃,或
· 保留於現有計劃(僱主營辦計劃除外),或
· 轉移至僱員自己選定之計劃。
四、投資規定及安排
1. 投資限制及規定
為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備有一套管限強積金投資的限制和指引 · 這些限制和指引為受託人及投資經理提供指導 · 並涵蓋他們轄下之強積金計劃的管理事宜。
在強積金基金的行政和投資管理方面,受託人和投資經理均受到法例訂明的詳細權責所約束。
准許投資項目
受託人及投資經理負責就計劃投資作出決定。 為此,他們受法例所訂的權限、基金投資委託書和規例訂明的准許投資項目所約束。
2. 投資安排
僱員可以從計劃受託人提供的基金中,根據個人的投資目標及個人情況或計劃作出決定,選出最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例如:將屆退休年齡的僱員,可選擇風險較低的投資組合、而年紀尚輕的僱員,則較適合選擇風險較高但潛在投資回報較佳的產品。
五、自僱人士
1. 自僱人士是指沒有受僱於任何人或公司,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者。獨資經營者或商業合夥人都屬於自僱人士。
2. 法例規定年齡介乎 18至未滿 65 歲的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供款。設有上下限每年入息$ 85,200 至 $300,000 須供款百分之五,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
3. 如業務虧損,自僱人士可在通知核准受託人後,要求暫停支付強制性供款,直至其收入高於有關入息的最低水平為止。
4. 根據 《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 獲發牌的自僱小販,無需參加強積金計劃。
六、行業計劃
1. 在各行各業中,飲食業及建造業的僱員流動性較高,而且大多以日薪計算工資。故此,強積金制度下特別設有 「行業計劃」,以配合飲食業及建造業的僱主和僱員的需要。行業計劃的特點之一,是僱員在同一行業內轉職時,只要他的前僱主和新僱主都在同一個行業計劇內登記,僱員便不須因為轉職而轉換計劃。
2. 行業計劇涵蓋的飲食業類別根據行業計劃的界定,飲食業是包括持有根據 《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發出的食物牌照的機構,學校或工作場所的食堂及會所內的飲食機構,例如:
· 食品製造廠、奶品廠、冰凍甜品製造廠及烘製麵包餅食店
· 食肆
· 工廠食堂
· 燒味或滷味店
· 凍房
· 新鮮糧食店
· 公眾街市營業的熟食檔
· 領有小販牌照的熟食檔
· 涼茶店
3. 行業計劃涵蓋的建造業類別:
根據行業計劃的界定,建造業是包括以下八大類別的從業員:
· 地基及有關工程
· 土建及有關工程
· 拆卸及結構更改工程
· 修葺及維修保養工程
· 樓宇結構工程
· 消防、機電及有關工程
· 氣體、水務及有關工程
· 室內裝飾工程
4. 受僱於行業計劃所涵蓋的飲食業和建造業的臨時僱員的法定供款標準:
一名僱主在某臨時僱員支付的有關入息總款額 |
僱主供款 |
僱員供款 |
---|---|---|
不足 $280.00 |
$10.0 |
不需供款 |
$280.00 或以上但不足 $350.00 |
$15.00 |
$15.00 |
$350.00 或以上但不足$450.00 |
$20.00 |
$20.00 |
$450.00或以上但不足$550.00 |
$25.00 |
$25.00 |
$550.00或以上但不足$650.00 |
$30.00 |
$30.00 |
$650.00或以上但不足$750.00 |
$35.00 |
$35.00 |
$750或以上 |
$40.00 |
$40.00 |
七、累算權益的提取
1. 法例規定,參加強制性公積金的僱員或自僱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便可一筆過取回全部強積金累算權益。當然,他們亦可選擇暫不提取而讓累算權益以保留帳戶形式繼續在強積金戶口內滾存及投資。
2. 但在下列情況下,法例也容許計劃成員在六十五歲前提取強積金的累算權益:
· 年滿六十歲並已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目前工作的能力
·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 過往十二個月沒有供款,而戶口結存少於五千元 · 並表示日後不會再工作
八、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相抵銷的安排
1. 法例規定,僱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可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2. 如果僱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多於須支付的款項,餘款仍然要保留在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內,但如果不足抵銷所需支付的款項.則僱主仍要補足差額。
九、供款可扣稅規定
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可以扣稅,上限為每年一萬二千元。
十、僱主的責任 , .
1. 僱主可以在市面上選取一個或多個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並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加入,成為計劃成員。僱主必須將積金局所發出的參與證明書展示於辦公室當眼處。
2. 僱主和僱員均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 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
3. 僱主有責任就每段供款期計算每位僱員的有關入息,以及僱主和僱員的供款額,然後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該期的供款,並從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僱主的供款 · 供款必須於供款日(即下一個月的第 10 日 》 或之前繳交。此外,僱主亦須每月填妥一份 『 付款結算書」,列明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及供款額 · 連同供款一併交回註冊計劃受託人。
4. 僱主須在供款後的 7 個工作天內,向僱員發出 「供款紀錄」,列明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額及供款日期。如僱員有自願性供款,亦應列明。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的僱主,若選擇於發薪日的下個工作日替僱員供款,則無須遵守此要求。
十一、強積金權益保障
1. 強積金制度下的四重保障
為確保計劃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妥善保障,積金局設有全面的核准和監察系統,當中包括:
嚴謹的核准和註冊準則
只有符合各項嚴謹準則的公司或個人,方可成為核准強積金受託人;這些準則包括資本充裕、財政穩健、資格合適和符合內部管制水平。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以信託形式設立,受香港法例管限,計劃的資產亦必須與受託人和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分開。
持續監察
積金局獲授權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強積金受託人遵守法定規定。積金局亦可進行實地巡查,以確保受託人遵守所有規定。積金局可對涉嫌違規的事件展開調查。若情況嚴重,積金局可要求對受託人作出特別審查。在調查期間,積金局可暫免該名受託人管理有關強積金計劃,並委託另一名受託人暫時託管。積金局可因應有關調查結果,撤銷受託人的核准資格及終止其管理計劃的工作,並可檢控嚴重違規的受託人。
專業彌償保險
為向計劃成員提供額外保障,強積金受託人必須購買足夠的彌償保險,用以賠償計劃成員因受託人或其服務提供者的失當行為而招致計劃資產的任何損失。
補償基金
法定補償基金是根據 《 強積金條例 》 成立,目的是在彌償保險未能提供足額賠償時,對計劃成員作出補償。
2. 由強制性供款產生而在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不能在抵付債項裁決時提取,亦不得以計劃成員或其名義作為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轉移、轉讓或讓與。換言之,僱員不會因破產而失去在強積金計劃內的權益。
第三章 選擇基金安享晚年
僱員揀基金:
法例規定選擇計劃是僱主的責任,選擇該計劃下提供的基金是僱員的權利。
風險分四類:
基金名稱五花八門,但實際上主要歸納為:低風險、中度風險、偏高風險和較高風險四大類。
如何選基金:
應根據自己的條件和需要,包括年齡、家庭負擔、可賺取的回報、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來決定選擇基金種類。同時你有權轉換投資基金的項目和比重。
風險要考慮:
強積金投資不同其他投資,因為會直接影響你的退休保障,必須十分謹慎。所以首先要看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其次才是賺錢多少。
如何減風險:
1. 分散投資不同風險程度的基金;
2. 集中投資低風險類基金 ( 請注意:一般來說,風險低的基金,其投資回報會較低。相對地,風險高的基金,其投資回報會較高。);
3. 基金的表現不應只看一年,應看三年或以上持續的表現及上落。而基金的價格可升可跌,往績未必能反映將來表現。
收費須留神:
1. 強積金管理和投資的收費,多是在供款和基金資產內扣除,直接影響你的累算權益。一般而言,高風險的增長型基金一般收費較高,低風險的保守型基金收費則較低。
2. 要求強積金受託人提供一份收費項目表,比較收費高低。
3. 特別要留意有什麼附帶條件。
用單位計算:
基金是以每個單位買賣,你可以用每月供款購買,將單位數目積累。你只須在參與計劃時表明,每月供款如何分配購買,例如全部買某一項基金,計劃信託人便會買某一項基金或分成多份買入各項基金,計劃信託人會依你的指示去做。
注意中介人:
每一位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均會獲發一張中介人證或中介人證明書,所顯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所屬公司、註冊編號和屆滿日期。亦會註明該名中介人是否可以就證券或保險單、或兩者向計劃成員提供意見。只有合資格並登記註冊之中介人才可以推銷強積金產品或提供意見。
投資強積金流程
A. 僱主搜集資料及選定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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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僱員在計劃內自己選擇如何投資,買入哪些成分基金,每種買多少。選擇時的七大要點:
▼
1. 投資目標:穩健保值/長期增長/兩者之間
2. 風險程度:較低風險/較高風險/兩者之間
3. 投資年期:
年期長,可採用較高風險而預期回報較高的基金。
年期短 · 可採用穩健保值的選擇。
4. 認識基金: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和組合 · 基金往績表現,留意與目標回報的差距(注意往績不是未來表現的保證)。投資者須付的各項收費比較。
5. 立下決心:根據自己的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年期,選定買入基金的種類和比例。
6. 定期檢討:買入後,定期留意基金的表現,亦留意自己的收入,年齡和財政狀況是否仍配合該基金的投資策略。
7. 切忌短炒:強積金計劃內的基金均以長線投資為主,你不應頻頻「換馬」。
第四章 強積金的監管
積金局的主要職責,是監管核准受託人,並與其他金融機構合力監督強積金產品和強積金中介人,以確保強積金制度的運作效率效益兼備。
審批受託人
積金局獲授權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強積金受託人遵守法定規定。所有受託人必須先獲積金局批准,才可成為強積金計劃受託人。
審批強積金計劃及基金
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向積金局註冊。積金局審核工作集中在確保強積金法例得以遵守,以及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權益受到保障。
監管受託人
主動監管模式:包括實地巡查及非實地監察來監管核准受託人。
實地巡責:積金局定期實地巡查核准受託人 · 確保規管規定獲得遵守。核准受託人須糾正巡查期間所發現的違規事項及內部管控問題,如有足夠理由,積金局或會向有關受託人徵收罰款。
非實地監察:強積金受託人須按月,按季及按年就公司和所託管的計劃,向積金局呈交報表,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報告。為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如發現不足之處或有違反強積金法例的情況,積金局會進行調查和採取跟進行動。此外 · 積金局亦負責處理核准受託人的高級人員和其他資料的更改,受託人委任新董事或行政總裁 · 必須事先獲得積金局同意。
積金局亦會就接獲的投訴採取跟進行動。投訴機制一向是監察受託人表現的其中一個方法。
積金局的執法工作
積金局執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利及權益 · 並維護該制度的公信力及完整性。
執法措施
為達到執法目的,積金局會向違規僱主(包括逃避強積金供款,扣減僱員薪金作僱主供款或不安排僱員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等)採取下列多項執法措施:
( a )直接聯絡僱主,促請他們糾正違規情況:
( b )徵收 5%拖欠供款附加費;
( c )入稟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民事申索,以追討強積金拖欠供款;
( d )向僱主徵收罰款;
( e )檢控違規僱主,包括有限公司董事;
( f )主動巡查僱用機構。
處理投訴
僱員如懷疑本身的強積金權益遭到侵犯,應盡快向積金局作出投訴。積金局將調查所有接獲的投訴,並在完成調查後盡快把結果通知僱員。
主動巡查
主動巡查是積金局的執法行動之一用以揭發違規事宜。主動巡查亦是教育活動,積金局藉此向僱員闡明若干強積金規則及規例。積金局或會選擇不同地區及行業作為巡查對象,並可能聯同其他執法機構進行巡查。
向欠供僱主徵收罰款
積金局己加強執法措施,對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以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積金局會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 $ 5,000 或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檢控
積金局或會檢控違反 《 強積金條例 》 的僱主。僱主如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最高可被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如僱主沒有為僱員供款,最高可被罰歡 $ 350,000 及監禁 3 年。如僱主已從僱員的入息中扣除了強積金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則最高可被罰款$ 450,000 及監禁 4 年。
此外,如僱主給予僱員的供款記綠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 100,000 及監禁 1 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200,000 及監禁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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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