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9 “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動議的議案的修正案 Published on 2013-01-092017-11-29 by poonsiuping 潘兆平議員就鄧家彪議員的“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動議的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措辭 鑑於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已12年,其成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質疑;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統計,現時全港的僱員供款帳戶逾300萬個,而保留帳戶約有400萬個;截至2012年9月,強積金計劃的核准成分基金淨資產值達4,124億港元;不過,強積金行政費用高昂,基金表現欠缺監管監管有待改善,供款被中介人和保薦人蠶食,加上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家庭照顧者不納入強積金的保障範圍,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最大漏洞,直接影響僱員市民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 把強積金計劃除與職業掛鈎外亦與年齡掛鈎,政府為非在職及非全日制學生的勞動人口承擔強積金的最低供款; (一)(二) 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對沖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 (二)(三) 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以便僱員可自行選擇受託人,為僱員設立‘一生一戶口’,把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歸入該戶口,以避免他們因轉換工作而持有多個保留帳戶,以及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更好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 (三)(四) 立法設定強積金基金開支比率上限,並規定受託人必須於發給僱員的年度報告中列明各項實收費用的金額、比率及基金開支比率; (四)(五) 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及設立便利市民追討損失的機制; (五)(六) 設立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營運的公共信託人,收取較低的行政費用,以及提供確保與通脹掛鈎的低風險資本保值基金讓僱員選擇,以達到增加競爭的目的,使其他受託人降低收費及改善表現; (六)(七) 整頓及裁汰劣質的強積金基金,以減輕基金總開支,以及建立強積金基金總收費與表現掛鈎的監察制度; (七)(八) 監管強積金計劃保薦人,提高對計劃保薦人的表現及利潤的監察,建立清晰的計劃保薦人、中介人和供款者三方的關係; (八)(九) 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包括即時監禁被裁定違法的僱主,以及將有關違法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 (九)(十) 修例改革職業退休計劃(即‘公積金’)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公積金歸屬比例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僱主供款總額,以堵塞公積金漏洞; (十)(十一) 成立跨政策局小組,在今屆政府任期內落實積金局在2012年11月26日提出的各項優化強積金計劃的建議,並定期向立法會匯報進度;及(十一)(十二) 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 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註:潘兆平議員的修正案以粗斜字體或刪除線標示。 投票結果: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301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