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 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議案辯論

主席: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累積的資產值達4千億元,在去年的供款額超過了400億元,涉及的人數超過283萬人,佔全港勞動人口的7成半,數目相當大。這兩個龐大的數字帶出了兩個問題,一是強積金是否物有所值,為僱員退休生活提供保障,其次是餘下兩成多,不在強積金計劃下的勞動人口,他們的退休生活怎麼辦。

我今天就原動議提出修正案,原因是勞聯認為在檢討強積金計劃裡,必須把現時不在強積金計劃保障下的勞動人口,主要是家庭照顧者,包括在內,為他們提供最起碼的退休保障。這個並不是新的建議,在上一屆立法會,勞聯李鳳英議員已在本會上提出了這個主張,在我今次參選政綱裡也有同樣的建議。我們的建議並不複雜,只是把強積金計劃由現時的與職業掛鈎增加與年齡掛鈎,政府為非在職及非全日制學生的勞動人口,主要是家庭主婦及失業人士,承擔強積金的最低供款。供款額參照現時強積金僱員供款的最低入息為基礎,即6500元的百分之五,約為325元。

據統計處的資料,08年本港家庭照顧者人口有67萬、09年是66萬、10年是70萬,11年是67萬,本港家庭照顧者人數平均是67.5萬,相對穩定。若按此政府每月為家庭照顧者供款,每年涉及公帑開支26億元,再加上把現時3.4%失業率的失業人士供款,開支也是30多億元,政府為家庭照顧者和失業人士承擔強積金供款,財政上完全可行。

當然,我不認為一個包括了家庭照顧者的強積金計劃,可取代一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計劃。舉例而言,若一個市民30歲結婚,接着便當家庭照顧者,政府按建議為該市民提供強積金供款至65歲,以現時工資水平計算,他的強積金戶口最終只有約15萬,若假設強積金的平均回報率為5%,其強積金戶口最終不足20萬,這還未扣除強積金的收費。以香港市民平均壽命83歲計算,這個不足20萬元的退休金數目,明顯不足以支持家庭照顧者的晚年生活,因此,我們同意原動議的建議,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但我相信,勞聯的建議仍有積極意義,它代表了政府肯定家庭照顧者對社會的貢獻,並願意回報他們的無償付出,亦彌補了強積金完全忽略家庭照顧者退休生活的缺陷。在社會仍就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制度角力的當下,一個與年齡掛鈎的強積金改革方案不會衝擊現行制度,爭議少,財務上可行,我由衷希望立法會同僚支持這個建議,政府接納這個做法。

工黨在修正案裡提出了一個配對建議,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非在職配偶和低收入僱員提供補助款,這建議可進一步研究,但原則上,我認為家庭照顧者應視作一獨立個體,承認她們對社會的貢獻,配對並不是理想的做法,此外,這建議牽涉一些實際問題,需要解決,如同居關係的強積金配對戶口如何確立,以至失業僱員沒有任何的強積金供款等。

至於現行強積金制度的不合理地方,最明顯是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機制。香港的勞動市場職位流動性極高,對沖安排只會不斷蠶食僱員的強積金,這完全違背了強積金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目標。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對沖安排,是勞工界和社會關注勞工權益的朋友一直以來的訴求,我們要求政府從速堵塞這方面的漏洞。

陳健波議員修正案建議再把取消對沖安排諮詢持份者的意見,表面看來很合理,但這問題已爭論了相當長的時間,道理亦相當清楚,在落實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亦可聽取不同意見,沒有訂下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的時間表,單純的強調諮詢,恐怕只是拖延政策落實,不能填補強積金的漏洞。

主席,早前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公布香港500多隻強積金收費及表現,消委會指出,在強積金淨資產值增加的同時,基金收費的增長速度非常快,基金收費總額由2008年的49億增至2012年的66億,增幅達35%。消委會在比對了4個海外相類似的計劃,包括了智利,基金的平均開支率是0.56%、英國1.19%、澳洲1.21%和新加坡1.41%,香港強積金的平均基金開支率為1.74%,收費最高。但基金的收費與投資回報並沒有關係,在消委會研究報告可比較樣本裡,159隻基金在07至11年5年裡,投資的成績是負回報,當中表現最差的基金負回報逾14%,而這5年整體的基金回報率只有0.24%,落後於這5年平均通脹2.9%,難怪市民普遍質疑強積金的成效。

我們認為有進一步壓縮強積金收費的空間,同時容許僱員對強積金的投資有更大的自主權,但我們亦明白,在自由市場裡,要限定基金的投資表現有很大難度,正因如此,我們認為必須慎重處理強積金全自由行問題。強積金是大部分僱員退休生活一個重要支柱,若強積金投資不慎,招至嚴重損失,最終亦要社會付出代價,在尊重僱員管理強積金的自主性與制度上保障僱員的退休生活,減低強積金的投資風險之間要取得平衡。若只透過宣傳教育,便匆匆落實強積金全自由行,恐怕宣傳教育只會淪為基金出事時,推卸責任的借口,要落實強積金全自由行,必須要從制度上做好風險管理,我認為這是落實強積金全自由行的先決條件。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