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為期一個多月的貨櫃碼頭工潮在上月初結束了,這次工潮一拖再拖,遲遲未能解決,當中原因很多,但香港沒有確立集體談判機制,在工潮裡勞資雙方未能即時展開談判,至使工潮不斷拖延,對僱主、員工以至香港整體經濟都要付出代價的局面,很可惜,政府沒有吸取今次工潮的教訓,改弦易轍,為香港設立集體談判制度。政府在五月八日回應本會同僚書面質詢時,斷言拒絕考慮展開集體談判的立法工作。
政府稱,立法強制僱主須與職工會進行談判,可能令勞資關係更形對立及缺乏彈性,結果適得其反。以這樣的理由拒絕為集體談判立法是荒謬的。還記得在貨櫃碼頭工潮膠着之際,行政長官還公開表示,政府的工作是分秒必爭,希望以中立的角色爭取與各方溝通。勞福局亦稱,在今次工潮裡,勞福局與勞工處的整個團隊,一直不斷積極斡旋,協助工潮各方溝通及對話。話說得漂亮,若政府願意訂立集體談判法例,在工潮裡僱主僱員雙方代表,便必須對話,尋求解決勞資糾紛的方案,特首不用勞神分秒必爭,勞工處也不用協助工潮各方對話積極斡旋,集體談判的積極作用,政府都避而不談,還倒黑為白,把解決勞資糾紛的有效工具說成惡化勞資關係。
我支持李卓人議員今天提出動集體談判動議,這不單只我作為工會工作者,要求設立集體立判是一直爭取的目標,近年,香港的社會生態有很大的轉變,不同的矛盾抗爭事件有合流的趨勢,這對工運發展有何影響,這是一個工會、關心工運的朋友,以至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我認為,這現象同時突顯設立集體談判權,確定職工會領導工運,區分工運和社運不同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除了企業內的集體談判,解決勞資矛盾外,行業的集體談判同樣有實質作用,儘管香港沒有集體談判機制,但有些行業亦是通過行業工會與工業商會磋商,釐定行業的工資水平,機電業便是一個例子,這工資水平沒有法定效力,並且,行業與商會議價的情況並不普遍,但通過行業與商會的磋商對保障工友薪金有一定的幫助,因此,在訂立企業的集體談判的同時,亦有必要推動行業層面的集體談判,儘管成立多少層面的集體談判機制可進一步研究,但基於認同設立集體談判的原則,我會支持工聯會的修正案,至於民建聯的修正案,沒有清晰的設立集體談判立場,政府可以尋求共識為由,就設立集體談判繼續拖拉,我只能反對修正案。
主席,香港沒有集體談判法例,但有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若僱主因僱員參加工會活動而解僱僱員,便會觸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有判刑罰款之慮,但僱主解僱僱員,理由五花八門,不會蠢至觸犯法例,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便如保障勞權益的花瓶,中看不中用。而更有甚者,是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對歧視行為,保障範圍過於狹窄,令可以在勞資工潮中發揮作用的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自廢武功。
歧視的手法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對個人的歧視,也可以是對組織的歧視,在過往的工潮裡,僱主對職工會的歧視俯拾可見,在勞資糾紛拒絕承認職工會的地位,甚至另起爐灶,企圖分化工會力量。這些明顯是歧視職工會,但現時的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沒有任何的補救措施,我建議在促請政府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之餘,全面檢討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加強對職工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