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現時的強積金條例運作未如理想,引起社會人士對強積金有很大意見,今次,政府修改條例,改善強積金計劃的運作,儘管這些改善和市民的理想仍有很大的距離,在原則上仍是值得支持的。
要真正改善強積金的運作,必須有幾個方面的修正,這包括取消強積金的對沖機制,避免原本已不多的強積金在對沖後所餘無幾;降低行政費,保本基金的累算權益能追上累積通脹,讓保本基金能真正保本;此外,要為家庭照顧者提供強積金安排,但這些改善強積金運作,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措施都不在今次的修訂條例裡。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有議員提出公共受託人的概念,提供一個回報穩定的強積金,但很遺憾,政府以與積金管理局的法定職能不符,及不能達致經濟效益為由拒絕考慮。
即使條例草案內已有一些修補建議,我認為仍未盡人意。政府打算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把條例草案建議的,每年不少於12次免費提取累算權益修訂為4次,法案委員會對此有不同意見,我對政府的修訂有所保留。我不同意以增加行政成本為由,削減市民一些合情合理的權利,要減省強積金的行政成本和增加效率,亦不應建基於犧牲市民的權益。若政府的修訂案獲得通過,政府應盡快檢討恢復12次免費提取的可能性。
條例草案其中一個重點,是讓罹患末期疾病的人士可提早領取強積金,按條例規定,只要是註冊西醫或中醫證明罹患末期疾病,預期只餘下12個月壽命,便可提前領取強積金的累算權益。但若註冊醫生認為病人只有年半壽命或兩年壽命又如何?以至條例草案委員會內有委員建議,身患危疾是否可成為提前領取強積金,而不是如條例草案的建議,要硬性規定預期只餘下12個月壽命,我認為這些都可以再討論。
所謂「病向淺中醫」,若醫生證明病人身患危疾,我看不到政府有理由不容許市民動用積金的累算權益來醫病。我希望條例通過後會再檢討12個月預期壽命的限制,如罹患危疾,即使預期長於12個月壽命,是否仍可提早動用一定比例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作指定的醫療開支。
主席,最後,我歡迎條例草案放寬對違犯強積金條例的僱主的檢控時限,由罪行發生起計6個月延長至3年。理論上,檢控期越長,越能有效懲罰違犯強積金條例的僱主,故此,檢討的時限宜寬不宜緊,我希望政府未來仍會檢討放寬檢控時限的空間。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