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今次修訂《2014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是一個遲來的修訂,同時是一個有欠公允的修訂。遲來的修訂是指公務員在2012年4月1日開始,便享有侍產假;有欠公允是公務員有5天的侍產假,但今次政府提交的修訂案只有3天。亦因為這種種的不足,有議員提出修正案,把條例草案建議的3天侍產假改為7天,亦有議員要求侍產假能得到免受解僱的保障,我作為代表勞工界的議員,完全理解。
我對侍產假的態度有兩個原則,盡可能完善條例草案,改善僱員權益,及讓相關的改善能盡快實施,讓僱員受惠。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曾暗示,若立法會通過的修正案違背了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共識,政府會撤回條例草案,我作為勞工界的代表,將審慎考慮不同的因素,作出投票的決定。
在今天,議會內爭論侍產假是3天還是7天,但侍產假並不只是多少天的問題,還有如何放的問題。在英國,明年的4月5日起便會落實一個新的侍產假模式,把侍產假和分娩假組合在一起,成為夫妻分享的育嬰假。這育嬰假並不複雜,只要女方提早結束分娩假重返工作,其未放的分娩假便是育嬰假,可由父親放取。
將分娩假和侍產假合流,這可在不增加任何假日下,同時更有利嬰兒的家長照顧嬰兒。英國的商務大臣指出,這改革將容許父親在關懷照顧嬰兒的早期有更多的參與,並有利商界。有關改革創造了一個更積極和彈性的勞動力,擴闊了勞動市場,促進經濟增長。
現時,我不知道有關侍產假的僱傭修訂條例能否獲得通過,我絕不希望政府撤回建議。政府表明,在法例實施1年後檢討法例的實施情況,我希望若政府進行檢討,重點不單在侍產假的日數,雖然這一點亦十分重要,檢討同時會參考英國的經驗,改革分娩假和侍產假的安排。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