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16 非專營巴士 書面質詢

根據法例,所有提供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的營辦商(營辦商),必須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並須為提供該等服務的巴士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及獲得運輸署簽發有關服務的批註(例如,運載酒店住客服務的「酒店服務」批註)。然而,有營辦商向本人反映,由於運輸署在酒店正式開業後才接受有關的酒店服務批註申請,所以新開業的酒店未能即時為住客提供運載服務。有營辦商使用未獲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為新開業的酒店提供運載住客服務,因而被暫時吊銷客運營業證。關於向非專營公共巴士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就營辦商使用未獲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提供運載酒店住客服務而進行研訊的個案宗數,並按有關營辦商受到的懲處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會否檢討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政策,例如准許營辦商在酒店開業前預先提出申請;若會,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營辦商一旦被暫時吊銷客運營業證便不可在有關期間提供其他運載服務(例如學生服務和住客服務),當局有否評估該項處分對營辦商和有關服務的使用者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包括當局會否檢討向違例營辦商施加該項處分的做法;若否,原因為何?

政府回覆: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3/16/P201603160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