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8 《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執行事宜書面質詢

問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的《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AA)(“《規例》”)訂明,遠洋船隻在港停泊期間(首小時和最後一小時除外)須使用合規格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機械,而合規格燃料指低硫船用燃料(即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0.5%的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空氣污染管制監督認可的任何其他燃料。另一方面,僅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不在《規例》的規管範圍。關於《規例》的執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規例》實施至今,當局派員在港口不同地點巡查的次數、就違例個案提出檢控的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二) 有否評估《規例》對改善沿岸空氣質素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 為進一步改善沿岸空氣質素和保障貨運碼頭僱員的健康,當局會否收緊《規例》的規定,令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和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不再獲豁免遵守使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及 

(四) 鑒於有航運業人士反映,海事處及環境保護署回覆他們的查詢時表示執行《規例》的責任在對方,該兩個部門在執行《規例》的角色分別為何;如兩個部門均有角色,當局會否考慮指定單一部門負責執行《規例》?

政府回覆: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2/08/P2017020800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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