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8 “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修正案 Published on 2017-02-082017-11-29 by poonsiuping 香港政府的管治思維一直受新自由主義所影響;自1990年代起,政府陸續把清潔及保安等公共服務外判;近年,服務外判的範疇更趨廣泛,例如資訊科技、廠房及設備維修,以及建築物和物業管理等,而外判服務合約數目亦明顯增加;由於不少公私營機構跟隨政府外判服務的做法,以致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的薪酬多年來受壓榨、其僱傭權益遭剝削,以及就業穩定受損害,因此,服務外判加劇了是導致本港在職貧窮和貧富懸殊的元兇;雖然政府曾就服務外判制度提出改善措施,包括修訂標準僱傭合約及改善評審合約投標書的評分制度,並於去年要求各部門就服務外判進行招標時,必須考慮投標者提出的僱員工資水平,然而這些措施只屬小修小補,並不能扭轉外判服務僱員面對‘工資低、福利少、職業保障欠奉’的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討服務外判制度,包括: (一) 要求外判服務承辦商在僱傭合約中訂明工時為每週44小時,以及超時工作必須以1.5倍工資率作補償; (二) 承擔保障外判服務承辦商僱員權益的最終責任; (三) 改善政府審批外判服務合約所採用的準則並增加其透明度,以及提高對投標者在僱員權益和待遇方面的計分比重; (一)(四) 要求投標者提出的僱員工資水平,必須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或按有關行業的工資中位數訂定; (二)(五) 嚴格執行外判服務扣分制度,以嚴懲違反勞工法例或安全規定的外判服務承辦商; (三)(六) 審視並改善標準僱傭合約,以杜絕外判服務承辦商剝削僱員權益,例如逃避支付遣散費;及 (四)(七) 縮窄服務外判的範疇和規模,並改以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工作崗位。 註:潘兆平議員的修正案以粗斜字體或刪除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