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8 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 議案辯論 Published on 2017-02-082017-11-29 by poonsiuping 主席: 在政府林林總總的聘用形式裡,政府服務外判下受聘的僱員是遭剝削最深的一群,他們一些基本的僱員權益,如工時、假期、年資、以至遺散費,都可以在僱傭條例的漏洞裡被外判商剝奪。儘管近年,政府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有所減少,但服務外判的情況並沒有明顯改善,單單是房屋署,近年來的服務外判員工數目年均便超過3萬人。 政府實行服務外判已近20年,衍生的問題已很清楚。在去年十一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本會議員查詢時,提交的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每年都有數十宗外判員工求助個案。在以外判形式聘用服務的政府部門,食物環境衛生署是外判剝削員工的重災區,每年都有十多宗要求勞工處協助的個案,涉及欠薪、裁員、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外判員工要走到找勞工處協助,很多時是員工已不得不走的最後一着,更多的情況是外判商利用法例和合約的灰色地帶,剝削員工,員工要啞忍求存。我自己便處理過一些外判清潔工的求助個案,主要涉及外判商提供的清潔用具殘破,保護裝備不足,工友工作諸多不便,更危及工作安全,這些苦況,工友是不會冒失去工作的風險,尋求勞工處的協助。 在2015年,康文署轄下公共圖書館,因外判商「泰匯亞洲有限公司」突然停業,拖欠員工薪酬,受影響達420名僱員,政府拒絕承擔責任,最後受影響的僱員只能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索償,政府與外判僱員完全切割的做法,當時已遭社會廣泛批評。香港的建造業以外判聘用方式運作由來已久,當判頭的公司倒閉拖欠員工的薪金,主承辦商都要承擔相關責任,發薪與受影響的員工。香港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但對其外判服務的受聘員工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做法的涼薄較建造業的承辦商還不如。 在今天的辯論裡,不同黨派的議員都提出了修訂建議,我認同一切改善外判服務僱員權益的主張。但有一點我必須指出,政府是外判服務的最終僱主,不能對受聘於外判服務的員工權益置身事外,特別是當外判商違反僱傭條例,僱員法定權益受到侵害時拒絕承擔責任。 作為勞工界的代表,我不得不提工時問題,現時外判承辦商和僱員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超時工資的水平只要達時薪的100%便可。這樣的規定是變相鼓勵僱主強迫僱員長工時工作,同時亦證明了標準工時委員會上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以合約工時來解決香港僱員工時過長問題,完全不切實際,勞工界不接受報告的建議是有理有據。標準工時主要目的是保障基層僱員工作時數不會過長,政府作為全港最大僱主,特別是在聘用基層勞工的外聘服務,政府應起帶頭作用,在標準僱傭合約裡規定標準工時每周44小時和超時工作必須以1.5倍工資率作補償,保障基層員工的權益。 有不少議員都提出外判服務的僱員工資水平要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現時最低工資調整機制一大缺點是每兩年檢討一次,嚴重滯後生活水平。為了保障基層工友的生活,在每年檢討最低工資的機制未實行前,政府應在外判服務標準合約中,規定每年調整僱員工資。 主席,最後我必須指出有關遣散費和長服金的問題。兩者都涉及僱員服務年資,但當外判合約期滿再轉換到下一個接辦的承辦商時,外判工人的年資往往要在新合約中重頭計算。而某些個案中,承辦商利用不同手法,例如調派僱員到偏遠地區工作,令其自動辭職,以便逃避支付遣散費。政府不能漠視外判工年資不被承認的問題,標準僱傭合約應要求接辦商承認員工在上一服務合約的年資,以及堵塞承辦商可任意調派僱員跨區工作的漏洞,保障工友的權益。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