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1 勞聯報第196期:從政府服務外判合約開始 – 超時要「補水」 Published on 2017-07-012017-11-29 by poonsiuping 在5月31日的立法會會議的質詢環節,我要求政府帶頭在其服務外判標準合約裡加入標準工時的規定,超時工作的工資必須高於正常工資,以推動社會設立標準工時,保障僱員權益,同時亦是實實在在落實政府經常掛在口邊的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找不到理由回應,只能以一個虛得不能再虛的「整體政策考慮」作擋箭牌推搪,將勞工界早有共識的意向一拖再拖,連「保障工人權益」的責任也外判給承辦商,完全暴露了政府沒有誠意推動標準工時的立法工作。 《公務員事務規例》是管理公務員隊伍的主要政策,是各公務員部門須依循的重要指引,在規例的第四章671條指出,日薪員工的逾時工作津貼額是時薪的1.5倍。但現時政府服務外判標準合約只規定承辦商不能以低於正常工資,支付超時工作,完全違反了《公務員事務規例》裡的規定,是最明顯不過的雙重標準,歧視政府服務外判的工友。 政府在2016年修定了非技術工作招標的評審準則的指引,部門招標時須考慮投標者提出的工資及工時水平。但各評分項目比例,仍然是由部門自由調教,結果是指引成了一紙空文。根據統計處的2016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一些低技術工種較多的行業,例如保安、零售等,每周工時中位數超出50小時。當中保安行業更有3成僱員每周工時達72小時或以上、清潔服務有近3成僱員每週工時可達52小時。統計處沒有統計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但統計處承認,政府服務外判的僱員有可能是這些長工時的僱員。 按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僱員每周平均工時為40小時,但香港全職僱員每周工作時數遠高於此,一些如保安和清潔工作,工時可長達60、70小時之多。我們也明白,社會上有部分僱主極力反對立法保障標準工時,有部分市民對立法保障標準工時存在誤解。正因如此,我們才要求政府在服務外判的標準合約裡,帶頭落實工時有上限,超時要「補水」的原則,推動商界接受標準工時,最終為標準工時立法,在香港真正落實家庭友善僱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