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勞聯報第198期:期望改善公務員投訴機制 Published on 2017-11-012018-01-12 by poonsiuping 香港17萬公務員是維持特區政府運作的中流砥柱,但隨着社會的進步,市民對公共服務的要求日漸增加,公務員面對的工作壓力亦有增無減,市民對公共服務的投訴,以至公務員同事間的投訴時有發生。在本年7月17日,立法會的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務員工作壓力問題,我在會上向公務員事務局指出,如何妥善、公平和合理地解決公務員面對形形式式,具名和不具名的投訴,以紓緩公務員面對的工作壓力。 較早前,我辦事處接到勞聯屬會轉介一宗有關前線公務員,受同事匿名投訴的個案,事主經部門調查後證實投訴不成立,但最終仍收到由部門發出的勸喻信,對其做成極大的困擾和壓力。參照《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0/91號的指引,各局或部門可按其運作需要制訂及執行員工投訴程序,因此部門間處理員工投訴的機制各有手法。 在立法會相關會議後,我聯同工會代表再與涉事部門署長會面,就其投訴懲處政策事宜交換意見。我們關注部門處理員工投訴的機制中,對被投訴者權利的保障;特別是部門對員工可採用的行政手段 (如發出口頭及書面忠告) 及紀律行動 (如發出口頭及書面警告),但無論口頭或書面的忠告和警告,都要相關員工簽署確認,這無疑易於混淆,甚至引起員工的反彈。局方解釋,行政手段期望不用紀律處分,讓員工知悉自身需要改善的地方,從而提升及鞏固公共服務的質素。局方有這考慮是無可厚非,問題是當一些善意的工作提醒,要以正式的公函通知相關公務員,確實對公務員添加了不少壓力,遑論這些工作提醒,亦會儲入部門檔案,無疑更增加當事人的憂慮。 我支持公務員隊伍有一個完善的員工管理制度,但如何平衡市民的需要和公務員的表現是人事管理的一大學問,機械化的一紙文書不能解決問題。我期望公務員的內部投訴和懲處機制得以全面檢討,增加機制的透明度,既能保障公務員的權利、亦能改善公務員的工作表現,讓大眾一同享用更優質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