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1 勞聯報第199期:儘快改善職業安全保障 Published on 2018-01-012018-01-12 by poonsiuping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在她首份施政報告把職業安全及健康重新提上議程,建議鼓勵舉報、加強巡查和加重刑罰,希望改善職業安全。接着施政報告發表不久,審計署公佈了第69號審計報告,當中對勞工處處理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方式,提出不少的批評,顯示現時職業安全保障有很多不足和盲點。 審計報告以大篇幅批評勞工處就職安法例作出的巡查執法工作。其一是勞工處現時紀錄巡查次數的方式並不準確。報告指出,現時勞工處以視察人員在該次巡查的人數當作視察次數,每當有超過一名視察人員同時進行工地視察,每名視察人員都會將該次視察各自申報為自己的工作,形成重複計算巡查次數。假設有十名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前往港珠澳大橋進行視察工作,在勞工處的紀錄中便會列出處方作出十次巡查。根據審計報告,勞工處表示在2016年就職安法例作出13萬次視察,然而審計署發現實際視察的工作場所數目僅約4萬5千個。另一方面,即使勞工處視察人員發現目標視察場所因為上鎖、搬遷等原因而未能作出視察,依然會將其列在視察次數之中,亦不會獨立統計該等數字。去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在港珠澳大橋工地及中電紅磡工地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時,局方提供的文件指出,勞工處在近年分別針對港珠澳大橋及密閉空間工作進行了約1,400次及600次巡查,這些數字相信亦是重複計算的產物,不會是實際巡查次數,我希望勞工處能儘快交代相關巡查的實際數字。 此外,審計署亦批評勞工處職業安全巡查的積壓問題非常嚴重。審計報告指出,勞工處截至去年3月,尚有約2萬9千宗個案因未能在指定日期進行視察而成為積壓個案,最嚴重的個案更積壓超過6年。在2016-17年度,勞工處還有3成視察工作是在檔案呈交90天後進行。根據勞工處為財政預算案提交的管制人員報告,現時勞工處要求每名外勤督察每年就職安法例作出450次巡查,勞工處如何兼顧好巡查和處理積壓個案,而不是敷衍了事,是相當嚴峻的挑戰。 審計報告亦批評現時職業安全機制存在缺陷。除了勞工界多年來一再指出法例阻嚇力不足的問題外,報告亦指出包括建築工地呈報規定及安全審核員註冊制度等存在的漏洞。我期望當局在檢討職安健法例罰則的同時,亦能按照審計報告的建議,儘快堵塞職業安全制度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