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8《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主席:

  我發言支持《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是跟進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更新技術規定和水管物料的標準。在新的標準下,相信能更有效保障提供給市民的自來水水質。

  為了有效的監管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保養和維修,無可避免地觸及前線員工如水喉匠和工人的責任。儘管政府強調,條例草案並非旨在就水務工程對工人施加任何額外的法例責任,但條例的第14條和第15條,列明對進行水務工程人員的限制,很可能成為水喉匠和工友誤墜法網的陷阱。我很高興政府能明白委員會的關注,願意修正條例草案,清晰相關的免責條文,加強對工友的保障。

  我希望在條例落實一段時間後,政府能提向本會提交報告,讓本會知悉條例的落實情況,特別是有否工友,因條例而誤墜法網,打工而負上刑責。此外,水務署亦要檢討現時水喉從業員的相關指引,廣為宣傳,提醒修訂後的《水務設施條例》的相關責任。

  主席,要提高本港水務設施的建造、安裝和保養水平,加強培訓是必須的工作。現時水喉匠的牌照名義上一年期,但仍有五年的緩沖期讓持牌水喉匠保留牌照,不會失去水喉匠的資格。水喉匠的續牌事宜與本條例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如何提供誘因,讓水喉匠能及時提升技能,保障市民供水系統安全可靠,政府不應只靠監管,在培訓與業界技術提升方面,政府仍有大量的工作可做。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