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潘兆平議員就《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主席︰

    我發言支持《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加至14星期、縮短流產定義的懷孕期,並容許女性僱員以到診紙作為產前檢查當日疾病津貼的證明,加強對女性僱員的保障。為女性僱員爭取設立14周產假,是勞工界爭取多年的訴求,行政長官早前亦在網上平台表示會爭取讓條例草案在今年年底前生效,因此我期望本會能夠盡快完成審議《條例草案》,讓女性僱員及早受惠,不再發生不必要的拖延。

    支持條例草案的通過,並不代表條例草案的建議沒有問題,在這裡我必須指出,政府以報銷形式承擔額外產假薪酬,即以公帑為這延長的四個星期產假替僱主「埋單」,我不認同這種以公帑承包的方法來改善勞工權益,替僱主承擔責任。作為工會工作者,我認為這樣的發展,對日後爭取勞工權益是不利的,既然公帑可以代替僱主的責任,僱主便更難在勞工權益的問題上作出讓步。事實上,現時《僱傭條例》規定的十星期分娩假五分四薪酬,是由僱主支付,但新增的四星期假期,則是由公帑支付,這明顯是政策上不連貫。

    此外,《條例草案》另一個爭議是將新增4星期產假,可領取五分四薪酬的最高款額設定在36,822元,即月入五萬元或以下的女性僱員都能受惠,這建議被批評對高薪女性僱員不公平。政府表面上是從善如流,把薪酬上限大幅提高至8萬元。政府稱這已包括了每月工資達十萬元的女性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的99%,但根據統計處的資料,在2020年第1季,每月收入10萬元或以上的女性勞動人口(包括僱員、自僱人士等)數目超逾4萬人,佔整體2.1%。儘管政府的講法並不完全準確,但條例草案把薪酬由36,822元增加至8萬後,已涵蓋了絕大部分的女性僱員,這是客觀的事實。但我除了關注受惠的僱員有多少,同時亦關注條例本身的公平性。若我們認同14個星期的分娩假是僱員的基本權利,而不是福利,便不能以薪酬的高低,剝奪一個僱員的權利。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取消對女性僱員薪酬差異的歧視,應對所有女性僱員不論薪酬多寡,只要符合分娩假期的規定,便能享有十四周、五分四薪酬的分娩假。

    主席,在這裡我必須重申一點,現時公務員是享有全薪的分娩假期,香港的女性僱員,不論是否公務員,享有全薪分娩假仍是勞工界爭取的目標。儘管政府今次提出《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有種種不足,但正如我在一開始發言時指出,讓女性僱員及早受惠,不再發生不必要的拖延,但我期望在條例落實後,政府適時作出檢討,完善本港的勞工保障。

    本人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稍後提出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