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1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

主席:

  我發言支持《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和懲處,改善對僱員,特別是外籍家庭傭工的保障。

  職業介紹所良莠不齊存在已久,單靠現時法例的刑責難起阻嚇作用。條例草案建議加重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的刑罰,由現時的最高5萬元罰款提高至35萬元及監禁3年,在刑責上是提高了一大步,無疑大大增加了阻嚇力。但道高一呎,魔高一丈,特別是外傭職業介紹所往往涉及在香港境外的第三方,要證明香港的職業介紹所與海外機構合謀,濫收外傭佣金並不容易。在修訂條例實施後,政府必須加強宣傳,特別是要把條例的內容直接傳達到外傭群體裡,才能真正發揮條例作用,我希望政府日後能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宣傳條例工作的進展。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委員會上,我曾表示職業介紹所的僱員,可能成為持牌人濫收佣金的代罪羔羊,僱員因打工而負上法律責任。政府在回應時強調,普通法的免責辯護能減輕這方面的風險,並指出若在條例明確訂明免責辯護條文,會削弱條例的阻嚇力。我認為,條例草案既要保障外傭的權益,亦要保障職業介紹所內工作的僱員權益,這兩者不應存在沖突,我希望政府在條例實施一個階段後能檢討落實情況,以加強對海外傭工和職業介紹所僱員的保障。

    對於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現時我們並沒有資料顯示把濫收佣金罪行起訴期,延至24個月的必要性,並且,政府亦同意就原條例草案建議的6個月起訴期提出修正,把起訴期延至12個月。我認為,是否需要進一步延長起訴期,可在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作檢討。

   本人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稍後提出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