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勞聯報第200期《能為香港非全職運動員多一點支持嗎?》

2018_03_200

        不久前,我接到一名工會理事的求援,有在醫管局工作的員工代表香港參加全國性體育賽事,醫管局不批准員工如公務員般特許缺勤,而要員工犠牲自己的假期,參加比賽。我接到這個申訴時想到,一個要兼顧工作的普通市民,能爭取到國際認可的資格代表香港出賽,為港爭光,已經十分不容易,醫管局作為全港最大的公營機構,對代表香港出席全國性賽事的員工,一點支持也沒有,甚至要員工利用自己的假期參加比賽,我們的社會,還說什麼支持香港運動員參加比賽,為港爭光?

        現時,《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111條容許部門首長在特定的情況下,例如擔任陪審員、參加某些體育及文化活動或代表香港出席全國性或國際性體育賽事,酌情特許缺勤,不會算作假期;可見,在政府的政策裡,視代表香港出席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體育賽事,如擔任陪審員一樣是履行公民責任,可特許缺勤參與,員工不用犠牲自己的假期。

         即使在私人機構,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僱主不得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或其他方面的歧視僱員,條例是保障了僱員不會因出席陪審員的工作而要犧牲自己的假期。我看不到任何原因,僱員同樣是履行公民責任,一個是擔任陪審員出席法庭的聆訊,為正義伸張;一個代表香港,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賽事,要不同的對待,前者可有特許缺勤,後者則要員工犧牲自己的假期。

         就此,我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但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回答令人失望,局長錯誤地認為,給予非全職運動員特許缺勤,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的賽事,是增加僱傭福利的建議,而任何增加僱傭稫利的建議,均要顧及社會的經濟情況和取得社會共識。香港去年有48名非全職運動員參加亞洲冬季運動會、有140名非全職運動員參加全國運動會。非全職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賽事,每年也只是數百人的數字,局長所謂顧及社會的經濟情況,託辭而已。